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