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设立经纪人公司或者经纪人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缴登记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人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具备法人条件的经纪人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