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下列人员不得取得经纪人资格:

(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

(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三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