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下列人员不得取得经纪人资格:(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三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