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三)因车辆或驾驶人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