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

(三)因车辆或驾驶人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