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的;(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醉酒者要求乘车的;(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四)要求超载的;(五)拒绝按收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六)提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要求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