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车辆类型和车身颜色;

(二)在车前门两侧喷印经营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三)在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张贴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装置和报警装置;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出租汽车顶灯;

(六)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七)以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按规定设置,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灯光、号牌及影响车容车貌;

(八)车辆座套应当定期换洗,保持整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