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十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遇到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承担前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