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企业、驾驶人与乘客第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