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出租。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