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原则上以每一百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为一组进行出让、转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