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四)指导、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五)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六)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有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