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通过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