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通过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