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起草、制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