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