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