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