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

(五)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