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