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