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三)擅自停业、歇业;(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