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