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