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向收运企业以及收运企业向处置企业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转运联单至少保存1年。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