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