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