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