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