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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