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按照投标保证金两倍金额赔偿中标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