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已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更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四)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五)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