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二)电信、邮政、寄递物流、金融、供水、供电、供气、油库、加油站等单位及其营业场所;
(三)机场、港口、码头、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大型会展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七)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场所和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