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应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权利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