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