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