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