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