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