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在城乡道路、田间阡道占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晾晒物品;(二)在指定地点以外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县城建成区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不采取覆盖封闭措施,造成泼洒、扬尘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