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权限范围内的,由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权限范围内的,由昌宁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