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在城乡道路、田间阡道占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晾晒物品;

(二)在指定地点以外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县城建成区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不采取覆盖封闭措施,造成泼洒、扬尘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