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