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