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十五日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