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