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藏活动,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