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的统一领导,永吉县、磐石市、桦甸市、船营区、丰满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分工做好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无疫区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各项规范、标准和制度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