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免疫,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