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免疫,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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