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兽医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并且实施免疫登记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进行补充免疫。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