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兽医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并且实施免疫登记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进行补充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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