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动物饲养场所、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标准,并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