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动物。无疫区的家禽、家畜等动物应当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并逐步取缔散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